关于对贵州贞丰县大润发美好超市销售松汇麻辣鲜(蘸水)涉嫌假冒专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
索引号:52230011/2017-213998 文章来源:贞丰县工科局 发布时间:2017-12-12 09:59 作者:不详 点击:2476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【打印内容】【内容纠错】索 引 号: | 52230011/2017-213998 | 主题分类: | 科技、教育-科技 | ||
发布机构: | 黔西南州科技局 | 发文日期: | 是否有效: | 是 | |
名 称: | 关于对贵州贞丰县大润发美好超市销售松汇麻辣鲜(蘸水)涉嫌假冒专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| ||||
文 号: |
温怀党(贞丰县大润发美好超市):
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超市销售松汇麻辣鲜(蘸水)涉嫌假冒专利案一案,已经本局调查终结。
现已查明:你超市销售的松汇麻辣鲜(蘸水),其外包装标注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:ZL200830086353.3”。我局指定的举证期限内,你超市未提供专利号:“ZL200830086353.3”的专利证书复印件。我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:专利号为“ZL200830086353.3”名称为“调味品包装袋(一)”的专利,因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,于2009年11月4日终止,早于本案产品进货日期2017年9月24日。因此,你超市销售松汇麻辣鲜(蘸水)的行为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六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的销售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”的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。
你超市销售松汇麻辣鲜(蘸水)涉案商品数量为15包,销售价1.5元,进货价1.2元,已销售数5包。鉴于涉案货款值不大,社会危害较小,及你超市积极配合调查,其收货人员对专利法掌握不足,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的产品,假冒专利行为轻微,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。我局于 2017年11月17日向你超市送达了《处罚前告知书》,你超市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。综上所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六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八十四条、《贵州省专利条例》第四十四条和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决定对你超市作如下处罚:
一、免除罚款处罚;
二、立即消除松汇麻辣鲜(蘸水)外包装标注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:ZL200830086353.3”的专利标识并予公告。
不服本决定的,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,向本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,并按复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,向贞丰县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,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,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特此通知
贞丰县知识产权局
2017年11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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